
*迪斯卡加装电梯案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建规〔2025〕9号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了《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居民自主、政府引导、费用共担、充分协商、公平合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资规、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审批、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结合属地实际依法开展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依职责做好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鼓励各市县建立企业库和专家库,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支持。
三、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应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报批手续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二)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拆计划或被鉴定为C、D级危房。
(三)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所在小区、楼栋或单元所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工程实施主体和建设单位。实施主体应授权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名)或加装电梯出资单位履行加装电梯有关事项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意见征询、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等。
五、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所需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业主自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政府补助资金支持。拟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实施主体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建设成本的50%,且不超过17万元/台。各市县根据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对本辖区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实施主体应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电梯规模化加装,相关管线配套迁移费用可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保障范围。
六、实施程序
(一)加装意向与决定
小区、楼栋或单元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所在小区、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加装决定作出后,实施主体启动加装电梯工程。
(二)方案编制与公示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既有住宅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鉴定,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符合实施条件后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加装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修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征询所在小区、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和可能受影响的其他业主意见并经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维护邻里关系和谐稳定。
实施方案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和加装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
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纳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并建议明确以下要点:
1.加装电梯决定作出前的业主表决情况和实施方案意见征询情况(附佐证材料);
2.加装电梯工程总费用预算和筹集分摊方案;
3.加装后电梯运行维护、使用、维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的筹措和分摊方案;
4.加装电梯工程专项银行账户,如需申请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的,还应明确奖补资金汇入的银行账户(可以为施工单位账户);
5.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含产品数据参数);
6.加装电梯权属;
7.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委托方案、电梯运行管理及安全责任落实方案;
8.对因加装电梯而利益受损相关方的合理补偿方案(视利益相关各方协商情况确定);
9.因加装电梯需临时占用小区内原有停车位、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恢复方案(含预算、费用分摊比例),永久占用的,还应提出相应优化方案。
(四)签订委托合同
加装电梯工程参建各方确定后,实施主体应与其签订设计、施工、电梯采购安装等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开展加装电梯工程整体运作。实施主体应增强资金风险管控,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收款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法人单位,不应将费用支付给个人或合同签订之外的其他单位,不应委托他人代收费用。
(五)工程设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依据前期项目踏勘情况和既有住宅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合既有住宅结构形式和拟加装电梯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完成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方案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相邻房屋的不利影响。参与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工程施工
1.建筑工程投资额达到50万以上的,依照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达到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安装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2.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加装电梯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3.项目实施前,应在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告示牌,载明项目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和现场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
4.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现场施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施工记录和工程资料管理,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可设置临时应急通道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出行需求,减少施工影响。
5.施工现场管理。实施主体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指定专人协助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守牢安全底线。
6.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竣工验收
1.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2.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竣工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电梯单位变更相关手续。
(八)运维管理(长期)
1.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实施主体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梯运维管理制度,明确运维责任主体、运维内容和标准、运维费用管理等。
2.定期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故障应急处理。制定电梯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争议处理
为有效化解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因加装电梯产生的矛盾,在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鼓励通过给予低层住户适当补偿,包括一次性补偿、增值收益部分共享、同步增设连廊等方式化解矛盾,具体补偿方式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之间通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加装电梯产生侵权、民事纠纷等情形的,当事方应通过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诉求。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属地实际细化各部门分工,主动作为、加强指导、积极推动。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市县要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使用的服务和监管,定期开展审计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严防虚报冒领、资金浪费、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健全配套服务。各市县应对加装电梯工程涉及到的水、电、气、暖、通讯管线的增容和迁改事项制定相关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施工。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尊重业主主体地位,发挥业主主体作用,不断增强业主主观能动性,营造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盘点,及时梳理和研究解决基层反映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提炼创新做法,推广典型经验。各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情况,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实施流程进行优化,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意见实施后,《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琼建规〔202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