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我局牵头草拟《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充分了解群众诉求,现就有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月25日。公示期间,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南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并说明理由。
通信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核心区商务写字楼2号楼4层南平市自然资源局,邮箱:cjk8768397@163.com,联系电话:0599-8768397。
附件:《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9日
《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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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城市规划五年内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既有住宅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增设电梯需要使用共有部位或需要改变共有部位外形、结构的,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业主应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进行充分协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协助推动相关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将增设电梯工程纳入小散工程管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等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措:
(一)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完成可行性分析及初步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满足增设电梯条件检测鉴定报告,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技术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可参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自行或委托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和电梯的修理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设计方案审查。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整体协调,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外观应保持一致,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符合规定比例业主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工作,并在拟增设电梯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告知及协商情况,由建设者形成报告联同设计方案同步报送属地自然资源及住建部门进行并联审查。
(三)简化相关审批手续。申请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既有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若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由权属单位(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单位(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
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可免于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老旧小区原有用地范围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含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
(四)委托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编制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土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和土建施工图设计审查。住宅建筑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增设电梯要求的,可采用原有勘察报告;对原有资料不全或不满足增设电梯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五)土建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土建施工部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土建基础和井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等共同对土建基础和井道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六)电梯安装监检。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安装前应当办理施工告知,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建设单位与异议人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自主充分协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前,相关业主应当签订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修理改造等费用分摊情况作出规定。增设电梯投用后,相关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运营服务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八、各县(市、区)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九、本意见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9〕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