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附图解!
发布时间:2026-03-05 10:53:47来源:迪斯卡访问量:145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1月30日

漯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豫建城建〔2024〕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市场运作、政府指导、安全规范、程序优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以共建共享、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为出发点,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电梯加装条件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加装电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内容;

(二)拟加装电梯作为主体建筑的一部分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三)拟加装电梯方案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同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绿化管理要求。

第六条  加装电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元(栋)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单元(栋)出资业主。申请人负责委托加装电梯方案评估、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后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作为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或物业公司、电梯安装企业等主体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出资方案、相关手续办理、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把加装电梯方案报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公示并负责组织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栋)的全体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具备启动条件。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栋)楼道口、所在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对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过程和公示结果进行取证。公示期结束后,出具公示结果意见。对个别有异议的业主,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牵头组织协商,妥善解决问题异议。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纳入加装方案,对方案进一步优化。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J41/T207-2018备案号:J14577-2019)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评估事项主要包括: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建筑日照,既有建筑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规定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简化手续,对加装电梯是否影响所在小区(建筑)的消防安全有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达到法定必须公开招标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到所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电梯加装直接发包备案手续,直接发包备案时重点审核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等要件:

(一)代理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

(二)加装电梯协议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结果意见;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含钢结构资质〕、监理单位);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单位);

(五)总监工程师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到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电梯加装施工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直接发包备案书;

(二)电梯加装施工合同;

(三)房屋合法产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符合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七)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时,各责任主体应当接受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出具工程监督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及时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自行或者委托物业企业、施工单位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的运行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由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出资,按照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二)提取公积金。按照《漯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可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三)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参与,依法探索代建租用、分期付款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且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每台按照加装总费用(电梯加装设计、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土建施工、施工监理)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市区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落实。补贴的具体程序和申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舞阳县、临颍县参照执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漯政〔2020〕4号)到期后加装的电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漯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督导、协调工作,承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贴资金的直接发放支付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加装电梯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装电梯规划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装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建立加装电梯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加强协调联动,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引导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属地电梯加装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加装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管控;同时加大电梯加装政策宣传力度,在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宣传咨询窗口,并深入住宅小区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与群众参与度,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业主,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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