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开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民生工程走深走实,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办事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推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肇庆市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清单(第二批)》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的多业主共同使用住宅增设电梯,经县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并由江口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二条 申请人向江口街道办事处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条 江口街道办事处核实增设电梯申请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表决要求后,将上述申请材料分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审查,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工程审查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审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具体职责如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增设电梯用地权属是否清晰,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中涉及的电梯安装、改造等技术要求进行合规性的资料形式审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查增设电梯是否涉及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燃气、绿化等的迁移、迁改等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审查增设电梯的备案情况。
第四条 经联合审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申请人联合审查结果并告知申请人按公示模板开展公示。申请人在拟增设电梯楼幢(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或小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经联合审查不通过的,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申请人按审查意见修改优化方案后再申请,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修改优化方案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公示意见协调
第五条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调解说明和意见后申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争取各方意见的统一。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综合相关意见同意建设后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
因增设电梯发生的争议,经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引导相关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取得街道办事处备案意见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施工备案的情况书面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由各部门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对于未依法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备案意见即擅自增设电梯或未按已通过联合审查的增设电梯方案开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对未依法取得合格有效监督检验报告的电梯,不予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表决要求是指本单元(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第十条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方案实施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径向上述联合审查单位咨询。县内各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